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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增强实验室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5日    浏览次数:376    关键字: 新闻 资讯

关于进一步增强实验室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安康委、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以及教育科研事业的不时开展,实验室废物(指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废药品、化学生物实验产生的废物等风险废物)的数量呈现出一定的增长势头,实验室废物潜在的污染隐患也日益增加。增强实验室废物的处置与管理,既是消弭环境平安隐患的重要手腕,也是建立美丽浙江的必然请求。为实在维护生态环境平安,保证人民身体安康,完成实验室废物平安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产生者主体义务,着力处理前端分类不标准问题

(一)强化源头管理。各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应增强实验室废物根底信息管理,依据相关法规对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文件或固废核对结果,分离教学科研实践,理清产废环节,摸清实验室废物产生品种与数量、储存设备以及拜托处置等状况,登录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118.178.148.5:8080/SHWMM/login)并填报相关状况。

(二)落实“三化”措施。各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应依照固废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准绳,制定管理措施,将其归入日常工作方案。催促各实验室义务人进一步减少有毒有害原料运用与资源糜费,鼓舞采取资源循环应用与就地减量化措施,支持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置办设备对实验室废物停止净化和达标处置,实在减轻实验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分类搜集处置。各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要依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搜集技术标准》(GB/T 31190-2014)、《风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规范》(GB 18597-2001)有关请求做好分类搜集工作,建立标准且满足防渗防漏需求的储存设备,并按普通有机类、普通无机类、含重金属类、含汞等高危物质(除剧毒品外)类、剧毒废试剂类、易燃易爆类等分类寄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执行风险废物申报注销、管理方案备案、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做到分类搜集储存、合法拜托处置,严禁非法处置。


二、优化收运者社会义务,着力破解搜集转运不便利问题

(一)树立健全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形式。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废行动施行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6号),除产生单位自行拜托等方式以外,对实验室废物产生量较小的单位,教育、科技、卫生安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可经过政府购置效劳方式树立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形式并拜托有资质单位或其受权协作单位依法展开详细工作,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与该单位之间应照实记载收运的实验室废物的品种、产生量,做好交接记载。统一收运单位应依照《风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规范》(GB 18597-2001)有关请求,建立标准且满足需求的储存设备。统一收运单位要保存与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之间实验室废物交往的相关记载凭据,辅佐指导产生单位展开申报注销、管理方案备案、转移联单、信息系统填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废行动施行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6号)请求,曾经展开风险废物小微企业统一搜集工作的地域,可扩展该统一搜集单位的效劳范围,统一承当本地域实验室废物收运工作。

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增强学校实验室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8〕42号)请求,曾经展开学校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工作的地域,可扩展该统一收运单位的效劳范围,统一承当本地域实验室废物收运工作。

各级政府可依据各地实践,统一规划建立实验室废物搜集设备。

(二)按需清运实验室废物。环保部门要做益处置企业、统一收运单位及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之间的沟通谐和,催促处置企业合理布置消费调度,按需清运各类废物,监视处置企业进步效劳质量。统一收运单位要依照相关规则做好搜集转运工作,严禁违法处置及倾倒。实验室废物处置单位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相关运输车辆与人员,与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单位树立良性协作机制,依据需求加大清运频次,确保按需及时有效地清运处置。准绳上实验室废物年产量1吨以下的一年清运不少于一次,年产量1吨以上5吨以下的半年清运不少于一次。

(三)加快推进处置设备建立。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文化示范创立行动方案》(浙政发〔2018〕18号)、《浙江省清废行动施行计划》(浙政办发〔2018〕86号)的请求,依照处置才能满足“生活渣滓不出县、风险废物不出市”的准绳,统筹规划推进实验室废物处置设备建立,鼓舞水泥窑协同处置风险废物项目展开实验室废物处置工作。


三、明白各部门监管义务,着力构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强化组织指导。各级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卫生安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高度注重实验室废物处置工作,认真落实管理义务,树立谐和沟通机制,强化宣传培训,催促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落实各自职责,实在构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实验室废物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二)明白职责分工。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则,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检测机构等实验室废物产生者是实验室废物平安处置和管理的义务主体。各级教育、科技、卫生安康、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担任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医疗卫活力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实验室废物搜集的监视管理,摸清辖区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医疗卫活力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实验室废物的产生量及处置状况并催促上述单位完成信息系统填报,树立健全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担任实验室废物处置的监视管理,担任将本辖区内有实验室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及时告知同级教育、科技、卫生安康、市场监管部门,催促辖区处置单位增强与同级教育、科技、卫生安康、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并树立健全清运机制,充沛保证辖区实验室废物妥善及时处置,并对实验室废物处置管理工作停止监视指导。

(三)增强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卫生安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实验室废物搜集处置过程的监视管理,对相应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严肃处置。对未按请求据实登录信息系统填报、未设立实验室废物储存场所、储存场所储存才能缺乏或不标准、未树立台账或记载不标准的,要催促义务单位及时整改。对非法处置实验室废物的,要依法追查相关义务。各级教育、科技、卫生安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实验室废物分类搜集、标准转运、平安处置等内容作为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重点实验室申报、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申报等事项的条件,实在夯实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的主体义务。


四、工作请求

各设区市教育、科技、卫生安康、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19年10月1日前肯定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单位,并将统一收运单位名单上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安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同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五、各部门联络员

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联络员:戴巍,联络方式:0571-28885051,13957120102.

省教育厅校安处,联络员:,联络方式:。

省科技厅

省卫生安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

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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