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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溶液和试液的配制及标定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04日    浏览次数:485    关键字: 新闻 资讯

标准溶液和试液的配制及标定

               标准溶液和试液的配制及标定               

       1.目的


  管理好标准溶液及试液,保证化验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及试液的配制。


  3.责任者


  化验员应严格遵照该操作规程,QC主管负责监督本规程的实施。


  4.定义


  USP美国药典


  CP中国药典


  VS标准溶液


  6.规程


  6.1.标准溶液的配制及标定如无特殊规定,应严格按照USP25或CP2000规定的方法操作。


  6.2.每批标准溶液应有明确的批号,其批号建立规则是VSxxxx(年)xx(月)xx(顺序号)例:2000年5月标定的第1批标准溶液,其批号VS20000501。


  6.3.使用专用的标准溶液配制及标化记录(参见附录1),记录应整洁,完整,准确,及时。


  6.4.标定溶液实行双人复核制,第一标定人标定后,由另一人独立操作复核标定,如无特殊规定,单人相对标准偏差应在0.1%以内,两人相对标准偏差应在0.2%以内,否则应重新进行标定。


  6.5.标定人对标定结果负责,批准人负责审核计算结果并批准标准溶液的使用。


  6.6.标准溶液如无特殊规定,一般有效期3个月,并应每次使用前检查外观,必要时进行复核标定,对于常用标准溶液在有效期前应配制新溶液并标定,对于不常用和不稳定的标准溶液,可随用随配制或标定。


  6.7.标准溶液标签(参见附录2)应明确标有名称,克分子浓度,标定温度,标定日期及失效期等项目。


  6.8.试液的配制方法如无特殊规定,一般采用USP25方法,若采用中国药典2000版方法进行化验,应采用中国药典的方法配制溶液。


  6.9.试液的有效期如无特殊规定,一般为半年,并应经常检查。如外观发生变化,应停止使用,并重新配制试液。


  6.10.以易挥发有机物作溶媒的试液,可用合适的磨口瓶塞或胶塞防止溶剂挥发:对有恶嗅的应封好瓶塞存放于通风厨内。


  6.11.试液标签(参见附录3)应明确标有名称,配制方法(USP或CP),配制日期,配制人,必要时标明所用溶媒。每瓶溶液应有明确的溶液编号,其编号建立规则是xx(年)xx(月)xx(日)xx(顺序号)例:2001年2月3日配制的第1个溶液,其溶液编号为01020301。


  7.参照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USP25 CP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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